202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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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通知,第1张

202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通知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加强科学精准防控,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到“应考尽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权益。确有困难的,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变更有关事宜,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谁公告,谁负责”的原则,向考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稳定。 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打着“保过”“命题专家授课”等幌子的不法培训活动,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月7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建筑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验船师、空勤人员、航空安全员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包括139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扩展资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申报条件:取得 *** 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十五年、十四年、十一年、九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取得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职务后,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取得其他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我国有哪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教师资格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59项。1、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2012年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此外,北京教师资格也将不再享有“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时限。2、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